国家体育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公告2015年第25号(关于2016年兴奋剂目录的公告)

发文字号:联合公告〔2015〕第25号

法规分类:综合类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5-12-24

执行日期:2016-01-0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国际公约》和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2016年兴奋剂目录公布如下。

  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的有关规定,做好2016年兴奋剂目录中所列物质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以及反对使用兴奋剂的监督管理工作。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进出口管理按照《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进出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海关总署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目录与往年目录不同之处,以本目录为准。

  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2016年兴奋剂目录.docx

  国家体育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5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