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5年第44号(关于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事宜)

发文字号:联合公告〔2015〕第44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5-12-29

执行日期:2015-12-29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根据《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令〔2015〕第1号发布)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调整了《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出口“金制工业、实验室用制品(海关商品编号7115901020)”的,免予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二、调整后的《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自2016年1月 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公告〔2014〕第31号所附目录停止施行。

  附件: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docx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