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6年第1号

发文字号:财政部公告〔2016〕第1号

法规分类:财政部公告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6-01-05

执行日期:2016-01-05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2016年记账式国债发行工作即将开始,现将2016年记账式国债发行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通过记账式国债承销团向社会各类投资者发行记账式国债。

  二、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可以通过场内挂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将承销国债分销给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账户的各类投资者。

  三、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预发行试点券种,可开展预发行交易。

  四、记账式国债自上市日起在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交易,交易方式为现券买卖和回购。

  五、对于发行期限为1、3、5、7、10年期的关键期限国债,在发行期内,同时可以由试点商业银行在全国已经开通国债柜台交易系统的分支机构,通过柜台销售的方式分销给在试点商业银行开立债券账户的各类投资者,并自上市日起通过柜台上市交易,交易方式为现券买卖。试点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试点商业银行柜台购买的国债,可以在债权托管银行质押贷款,具体办法由各试点商业银行制订。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6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