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下达2016年港澳地区粮食制粉出口配额的通知

发文字号:商贸函〔2015〕第1020号

法规分类:对外贸易管理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商务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5-12-31

执行日期:2015-12-3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山东、广东、广西、深圳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商务部2008年第4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参照港澳市场需求和内地有关企业近年出口情况,商务部制定了2016年港澳地区粮食制粉出口配额分配方案(见附件),现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达配额仅限于对香港、澳门市场出口,严禁企业以任何形式将上述粮食制粉转口至其他国家和地区。如有违规,商务部将取消其配额及今后的配额分配资格。
 
  二、有关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应按照《商务部关于加强供港粮食及其制粉出口管理问题的通知》(商贸发[2008]59号)和《商务部关于加强供澳门粮食及其制粉出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商贸发[2008]369号)的要求,加强对出口合同等的审核,并在有关出口许可证备注栏内加注“限于出口至香港,不得转口”或“限于出口至澳门,不得转口”。
 
  三、请将上述配额分配情况通知有关企业,并密切跟踪、及时报告配额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附件:2016年港澳地区粮食制粉出口配额分配方案
 
  商 务 部
  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