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78号 公布《2016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

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告〔2015〕第78号

法规分类:部令公告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商务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5-12-31

执行日期:2015-12-3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根据《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7号)、《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5号)和《2016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公告2015年第75号),现发布《2016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见附件),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2016年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共2种,由商务部和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发证机构)负责签发相应货物的进口许可证。
 
  (一)商务部负责签发重点旧机电产品的进口许可证。
 
  (二)地方发证机构负责签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进口许可证。
 
  二、在京中央企业申领的进口许可证由商务部签发。
 
  三、发证机构应严格按照《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2016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和《进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商配发〔2007〕360号)等有关规定签发进口许可证。
 
  本目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2015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同时废止。
 
 
  商  务  部
  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