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77号 发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发文字号: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5〕第77号

法规分类:部令公告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商务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5-12-31

执行日期:2016-01-0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7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 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和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需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环境保护部审批后,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进口经营者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商务部、海关总署2015年第21号公告公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doc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