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69号 关于甲醇反倾销措施终止的公告

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告〔2015〕第69号

法规分类:部令公告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商务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5-12-23

执行日期:2015-12-23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2010年12月23日,商务部发布2010年第91号公告,公布了对原产于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新西兰的进口甲醇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并决定暂不实施该反倾销措施。

  2015年1月20日,商务部发布2015年第4号公告,告知利害关系方上述反倾销措施将于2015年12月23日到期。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国内甲醇产业未提出期终复审申请,商务部亦决定不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5年12月24日起,终止实施对原产于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新西兰的进口甲醇的反倾销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