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65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特别货物清单》的公告 )

发文字号:总署公告〔2015〕第65号

法规分类:关税征收管理类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5-12-18

执行日期:2015-12-18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将自2015年12月20日起正式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9号发布)有关规定,现将该协定项下《特别货物清单》(见附件)予以公布,自2015年12月2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特别货物清单》.doc

  海关总署
  201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