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节能节水 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调研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办税〔2015〕第65号

法规分类:优惠政策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5-11-11

执行日期:2015-11-1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经委、工信厅、经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为推动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工作,2008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以下统称优惠目录)并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优惠目录的专用设备给予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为全面了解和掌握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及时研究完善优惠目录范围,现请你们认真调研后报送以下材料:

  一、 相关情况

  (一) 优惠目录落实惰况;

  (二) 优惠目录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題;

  (三) 下一步完善优惠目录的具体意见和建议。

  二、 有关要求

  (一) 各省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要认真总结近年来优惠目录执行情况和效果,提供的数据和材料要准确。

  (二) 提出的具体意见和建议,不仅要结合本地区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利用现状,还要考虑是否有利于解决其他地区存在的共性和突出问題,要有充分的理由和详实的数据做支撑。

  (三) 请各省对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于2016年1月31曰前,将书面材料及电子版联合上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发展改苯委。

  联系人:财政部税政司           张琳     68553214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单梓恒   63417807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
2015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