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实施中国-韩国 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协定税率的通知

发文字号:税委会〔2015〕第25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税收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务院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5-12-10

执行日期:2015-12-10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海关总署:

  中国-韩国、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关税减让方案已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15年12月20日起实施中国-韩国、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第一年税率,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二年税率

  特此通知。

  附件:

  1. 中国-韩国、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2015年协定税率

  2. 中国-韩国、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2016年协定税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