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核发国家铁路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发改价格〔2015〕第2672号

法规分类:通知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5-11-16

执行日期:2015-11-16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国家铁路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提高政策透明度,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国家铁路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75号)有关规定,现将中央管理的国家铁路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铁路局在组织铁路机车车辆(含机车和自轮运转车辆)驾驶资格考试时,向报名参加考试考生收取的考试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有关规定执行,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上限范围内按成本补偿原则自行确定。

  二、国家铁路局应严格按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2015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