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6号(关于公布2016年1月1日起港澳CEPA项下新增及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的公告 )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5〕第56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5-12-08

执行日期:2015-12-08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香港CEPA”)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澳门CEPA”)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海关总署制定了《2016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1)、《2016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2)和《2016年1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3)。

  《2016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6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和《2016年1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使用简化的货物名称,具体范围与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则号列对应的商品范围一致,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2016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xls

  2.2016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xls

  3.2016年1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xls

  海关总署
  201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