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钢铁行业》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会〔2015〕第20号

法规分类:会计及注册会计师管理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5-11-12

执行日期:2015-11-12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规范钢铁企业产品成本核算,促进钢铁企业加强成本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钢铁行业》,现予印发,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大中型钢铁企业范围内施行,其他钢铁企业参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财政部
  2015年11月12日

  附件: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钢铁行业.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