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05〕第87号

法规分类:增值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5-05-23

执行日期:2005-05-23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6-08-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规定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农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尿素产品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