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成的石油液化气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发〔2005〕第83号

法规分类:增值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5-05-18

执行日期:2005-05-18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请示,要求明确部分液化气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现明确如下:

  对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而成的石油液化气,应当按照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