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的通知

发文字号:税总办发〔2015〕第190号

法规分类:基本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5-10-21

执行日期:2015-10-2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财政部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的函》(财办库〔2015〕295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进行了解释说明。该规定同样适用于税务总局机关和国税系统,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的函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5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