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天然气进口项目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关税〔2015〕第40号

法规分类:优惠政策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5-09-25

执行日期:2015-09-25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广东省、深圳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属、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广东省.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2011-2020年期 间进口天然气及2010年底前“中亚气”项目进口天然气按比例返 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1〕39号)和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 政策有关问熥的通知》(财关税〔2013〕74号)中的有关规定,对进口天然气具体项目和相应企业名单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 新增深圳液化天然气项目(迭福站址)享受优惠政策, 该项目进口规模为400万吨/年,进口企业为中海石油气电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和中海油深圳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享受政策起始时 间为2015年10月1曰。

  二、 新增粵东液化天然气项目享受优惠政策,该项目进口规 模为200万吨/年,进口企业为中海石油气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 中海油粤东液化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享受政策起始时间为2016 年1月1曰。

  特此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