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66号

发文字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2015〕第66号

法规分类:财政部公告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5-09-11

执行日期:2015-09-1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为促进节约能源,鼓励使用新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1号)有关规定,现公告《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批)》(以下简称《目录》)。

  自公告之日起,对列入《目录》的节约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对列入《目录》的使用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船税。公告之后取得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属于第一批、第二批《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但未列入《目录》的,不得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公告之前取得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属于第一批、第二批《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的,不论是否转让,可继续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5年9月11日

  附件下载: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汽车车型目录(第三批).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