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税总函〔2015〕第511号

法规分类:城市维护建设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5-09-23

执行日期:2015-09-23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黔地税呈〔2015〕4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对市区、县城、镇分别规定了7%、5%、1%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撤县建市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应为7%。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