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赋予利津石油化工厂有限公司和垦利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质的批复

发文字号:商贸函〔2015〕第672号

法规分类:对外贸易管理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商务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5-09-16

执行日期:2015-09-16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利津石油化工厂有限公司申请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格的请示》(鲁商呈〔2015〕118号)和《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山东垦利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格的请示》(鲁商呈〔2015〕11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赋予利津石油化工厂有限公司和山东垦利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质。

  二、利津石油化工厂有限公司和山东垦利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要按照商务部要求,申请下一年度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非国营贸易原油进口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贸易管理政策。

  三、山东省商务厅要认真做好服务和监管工作,原油进口执行情况定期上报我部(外贸司)。

  商  务  部
  2015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