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鄂尔多斯羊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税总函〔2015〕第193号

法规分类:税收征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5-04-07

执行日期:2015-04-07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鄂尔多斯羊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列支问题的请示》(内地税发〔2015〕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鄂尔多斯羊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青岛德正资源控股有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由此,鄂尔多斯羊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青岛德正资源控股有限公司全额代偿债务形成的担保损失,应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不得按照你局提出的“在法院判决或裁决之前先按其代偿金额的70%确认为担保损失,并准予在2014年度税前扣除,其余损失待法院判决或裁决之后再予税前扣除”的建议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