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BP亚太私人有限公司申请享受税收协定股息优惠待遇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税总函〔2015〕第269号

法规分类:其他政策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5-05-25

执行日期:2015-05-25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BP Asia Pacific Pte Ltd 申请享受税收协定股息优惠待遇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发〔2014〕23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综合分析本案涉及国税函〔2009〕601号第二条规定的各因素,认定BPAP公司对承远公司派发的股息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是上述股息的受益所有人,可以享受中国与新加坡的税收协定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5%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