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汽车和摩托车出口资质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商办贸函〔2015〕第633号

法规分类:对外贸易管理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商务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5-09-07

执行日期:2015-09-07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为进一步规范汽车、摩托车出口秩序,根据《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汽车和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商产发〔2012〕318号,以下称318号文),现将2016年度汽车和摩托车出口资质申报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申报材料

  (一)汽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应提供:

  1.填报完整的申请表(见附件1、2);

  2.海关报关单复印件等出口证明材料;

  3.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及海外设厂总体情况说明;

  4.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境外工厂情况表(见附件5、6);

  5.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的证明材料。

  (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提供:

  1.本地区汽车和摩托车企业申报出口资质总体情况;

  2.填报完整的企业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4、7、8);

  3.边境地区有关省、自治区推荐边贸企业有关材料,以及上年度所推荐边贸企业的出口经营情况。

  二、有关要求

  (一)本次申报对企业申请表、售后维修服务网点、境外工厂情况等申报材料进行了调整,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敦促企业认真对照填表说明(附件9),如实准确填报相关信息。对申报企业把好初审关,尤其要严格审核企业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情况。我部将请驻外使馆经商参处对驻在国网点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敦促企业完整、准确地填报进出口经营权代码及海关注册编码,并进行复核,保证其准确性。

  (三)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指导生产企业对近三年授权企业的出口情况进行评估,据实做好2016年授权工作。

  (四)除企业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证明材料外,其他申报材料需报送纸质版1份。同时,以邮件或光盘形式报送全部申报材料电子版。

  (五)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于10月8日前完成本行政区域汽车和摩托车企业出口资质申报材料汇总和初核,并将相关材料报送至我部(外贸司)。

  申报工作中如有问题,请与我部(外贸司)联系。

  联 系 人:段崇波

  电  话:010-65198767

  传  真:010-65198794

  电子信箱:duanchongbo@mofcom.gov.cn

  附件

  1.符合申领汽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申请表

  2.符合申领摩托车、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全地形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申请表

  3.符合申领汽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申请汇总表

  4.符合申领摩托车、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全地形车出口许可证条件生产企业申请汇总表

  5.企业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情况表

  6.企业境外工厂情况表

  7.汽车企业设立境外销售维修服务网点、境外工厂情况汇总表

  8.摩托车、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全地形车企业设立境外销售维修服务网点、境外工厂情况汇总表

  9.填表说明

  商务部办公厅
  2015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