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15〕第96号

法规分类:增值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5-08-27

执行日期:2015-08-27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继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创业就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