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出口退(免)税权限的批复

发文字号:税总函〔2015〕第439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税收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5-08-10

执行日期:2015-08-10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继续保留现有出口退(免)税审核审批模式的请示》(青国税发〔2015〕12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考虑到你省生产型出口企业户数少,且主要集中在西宁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你局继续按现行模式审批出口退(免)税,即:你省生产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由你局负责审批

  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