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出口退(免)税权限的批复

发文字号:税总函〔2015〕第438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税收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5-08-10

执行日期:2015-08-10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继续保留原有出口退(免)税审核审批模式的请示》(琼国税发〔2015〕13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你局继续按现行模式审批出口退(免)税,即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生产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由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批,其他生产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由你局负责审批

  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