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钢铁行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文字号:财办会〔2015〕第19号

法规分类:会计及注册会计师管理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5-07-24

执行日期:2015-07-24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改进和加强钢铁企业产品成本核算,提高钢铁企业产品成本管理水平,促进钢铁行业可持续发展,我们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钢铁行业(征求意见稿)》,现予发布。请你单位组织征求意见并形成书面材料,于2015年8月31日前将纸质和电子文本同时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反馈意见材料中请注明联系人的联系方式。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钢铁行业(征求意见稿)》电子版请登录财政部网站(www.mof.gov.cn),从“会计司”子频道“工作通知”子栏目中下载。

  联 系 人:财政部会计司制度二处 常 琦

  电    话:010-68552527

  传    真:010-68552528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三号 100820

  电子邮箱:changqi@mof.gov.cn

  附件:

  1.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钢铁行业(征求意见稿)

  2.《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钢铁行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财政部会计司
  2015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