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国家电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有关政府性基金上缴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财税〔2015〕第80号

法规分类:其他政策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5-07-19

执行日期:2015-07-19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你办《关于明确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上缴已停征政府性基金缴库方式的请示》(财驻川监[2015]10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国家电网四川省电力公司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三峡工程建设基金1870.29万元,作为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01款58项02目“三峡工程后续工作资金”。

  二、国家电网四川省电力公司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库区建设基金5.86万元,作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01款49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收入”。

  三、上述收入的具体缴库办法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执行。

  此复。

  财政部
  2015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