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2号(关于启用第四版《货物进口证明书》的公告)

发文字号:总署公告〔2015〕第32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5-07-23

执行日期:2015-07-23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自2015年8月1日起,各海关启用第四版《货物进口证明书》。届时,第三版《货物进口证明书》仍可继续使用。

  第四版《货物进口证明书》分为普通货物用和汽车摩托车用两种,样式分别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

  1.普通货物用《货物进口证明书》.tif

  2.车辆用《货物进口证明书》(汽车摩托车).tif

  海关总署
  2015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