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1号 发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发文字号: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5〕第21号

法规分类:部令公告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商务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5-06-30

执行日期:2015-07-01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6-01-01

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77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 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和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需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环境保护部审批后,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进口经营者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本公告自2015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商务部、海关总署2014年第96号公告公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同时废止。《2015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15年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中标有“*”的货物按照本公告执行。

  附件: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商 务 部
  海关总署
  201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