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军民两用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实施临时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

发文字号: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防科工局 总〔2015〕第20号

法规分类:部令公告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商务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5-06-25

执行日期:2015-06-25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第十七条,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现决定对下列三类军民两用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实施临时出口管制:

  一、射/航程等于或大于300千米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系统。

  二、具有下列任一特征的,具备自主飞行控制和导航能力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系统:

  1.包含容量为20升以上的气雾剂布撒系统/装置;或

  2.经设计或改进后能配备容量20升以上的气雾剂布撒系统/装置。

  三、具有下列任一特征的,具备操作员从视距外控制飞行能力

  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系统:

  1.包含容量为20升以上的气雾剂布撒系统/装置;或

  2.经设计或改进后能配备容量20升以上的气雾剂布撒系统/装置。

  注:为娱乐或竞赛专门设计的模型飞机不属于上述三类的管制范围。

  上述三类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的海关商品编号为8802110010和8802200011。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的规定,上述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经许可后方可出口,海关凭商务部签发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

  临时出口管制措施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商务部海关总署 国防科技工业局 总装备部
  201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