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6号(关于对进口原产于南苏丹的货物适用关税最惠国税率的公告)

发文字号:总署公告〔2015〕第26号

法规分类:关税征收管理类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5-06-03

执行日期:2015-06-03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根据2015年3月24日我国与南苏丹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苏丹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的谅解备忘录》规定,自2011年11月22日起,相互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据此,自2011年11月22日起,对进口原产于南苏丹的货物,适用关税最惠国税率。对于提供税收担保进口的货物,请海关及时通知企业按照关税最惠国税率办结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