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的公告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37号

法规分类:消费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5-05-19

执行日期:2015-05-19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现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销售给销售单位,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应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规定的核价办法,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上述销售单位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附件《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的情形。

  本公告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但尚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