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30号

法规分类:企业所得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5-04-30

执行日期:2015-07-01

法规效力:部分失效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核定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8号)规定,本法规附件6第七条第13项的计算公式修改为: 换算的收入额=经费支出总额÷(1-核定利润率)。

2.根据《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19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6号)规定,本法规自2019年10月1日起,不再使用本文发布的相应报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及相应填报说明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适用于非居民企业预缴季度税款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适用于非居民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其中附表《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和《对外合作开采石油企业勘探开发费用年度明细表》,由特定行业企业填报,一般企业无需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适用于非居民企业预缴季度税款、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同时,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也使用本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包括法定扣缴义务人和指定扣缴义务人,以及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情况下自行申报的纳税人,按次或按期扣缴或申报企业所得税税款时填报。

  三、本公告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80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填报说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

  4.《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填报说明

  5.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

  6.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

  7.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8.《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填报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