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32号

法规分类:消费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5-05-04

执行日期:2015-05-04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21-08-01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要求,本法规暂停执行。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准确掌握纳税人享受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做如下调整:

  在成品油、电池、涂料、小汽车、烟类、酒类、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其他资料中增加《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表式见附件),由享受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填报。

  本公告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