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15〕第60号

法规分类:消费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5-05-07

执行日期:2015-05-07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卷烟消费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二、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批发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批发零售环节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三、本通知自2015年5月10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7日

  附件下载:调整后的烟消费税税目税率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