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关税的通知

发文字号:税委会〔2015〕第3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税收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务院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5-04-14

执行日期:2015-04-14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部分产品出口关税,具体如下:

  一、取消钢铁颗粒粉末、稀土、钨、钼等产品的出口关税。

  二、对铝加工材等产品出口实施零税率

  三、以上调整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以上调整详见附件。

  附件:出口关税调整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