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11号(关于扩大广东地区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公告)

发文字号:总署公告〔2015〕第11号

法规分类:其他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5-04-07

执行日期:2015-04-07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7-08-22

根据《关于取消区域通关一体化通关模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8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加快经济紧密联系地区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步伐,尊重企业的自主选择与物流运作规律,营造更加公平公正高效的进出口环境,海关总署决定扩大广东地区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5年5月1日起,福建、广西、海南等三省(区)内的福州、厦门、南宁、海口等四个海关启用区域通关一体化通关方式,海关总署2014年第66号公告适用于福州、厦门、南宁、海口海关关区。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