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上线运行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的批复

发文字号:汇复〔2009〕第5号

法规分类:综合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9-01-15

执行日期:2009-01-15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5-03-19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50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汇发[2015]17号 本法规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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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你分局《关于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上线运行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的请示》(上海汇发[2008]23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汽财务公司”)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全国推广上线准备事宜的通知》(汇发[2008]13号)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全国推广上线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16号)中对外汇指定银行的相关要求和标准,接入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二、上汽财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汇发[2008]13号文件、汇发[2008]16号文件及各项系统操作指引对外汇指定银行的要求和标准,通过系统银行端业务功能为其集团成员公司办理相关的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及时向你分局反馈相应的业务数据并接受你分局的日常监管。

  三、其他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因有直接投资外汇业务资格和实际业务而需接入系统的,也应通过所在地外汇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此复。

  二00九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