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境外投资中国国都(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批复

发文字号:汇复〔2009〕第18号

法规分类:综合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9-02-04

执行日期:2009-02-04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5-03-19

2009-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50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汇发[2015]17号 本法规全文失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你分局《关于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香港投资设立中国国都(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请示》(深外管[2009]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通过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都证券”)境外投资设立中国国都(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国都公司”)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该项目投资额为1亿港元,全部为现汇出资,所需外汇资金可以通过购汇解决。

  二、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准批复该境外投资事项后,你分局可为国都证券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和购汇汇出核准。

  三、你分局应督促国都证券及时报备香港国都公司有关资本变更等情况。

  四、涉及投资境外证券市场事项的,国都证券应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鉴于当前形势,金融类境外投资(含银行、证券保险、期货或其他形式的金融领域)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核准。为建立健全全口径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统计,金融类境外投资外汇管理信息应统一纳入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应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全国范围推广上线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境外投资模块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08]72号)有关内容办理上述数据信息的录入工作。

  此复。

  二00九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