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银行接口程序规范性要求(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汇综发〔2004〕第127号

法规分类:综合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4-09-20

执行日期:2004-09-20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5-03-19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50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汇发[2015]17号 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提高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系统”)数据质量,落实有关账户管理的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银行接口程序规范性要求(试行)》(以下简称《规范性要求》,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外汇指定银行要尽快组织力量按本通知的要求对接口程序进行修改完善,同时建立“账户系统”数据上报业务操作规范,将“账户系统”要求填报的数据纳入日常业务处理流程。

  二、各外汇局应按《规范性要求》组织对外汇指定银行接口程序的验收。

  三、《规范性要求》于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以前要求与本《规范性要求》相抵触的,以本《规范性要求》为准。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至所辖支局、外汇指定银行(包括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至所属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中心反馈。

  联系人:欧琼霞电话:68402330

  附件: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银行接口程序规范性要求(试行)(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