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船舶港务费等三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字号:财办税〔2015〕第14号

法规分类:税收征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5-02-06

执行日期:2015-02-06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你部《关于请进一步明确免征船舶港务费等三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范围的函》(交财审函[2015]6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 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的规定,对小微企业免征船舶港务费、船舶登记费、沿海港口和长江干线船舶引航收费的具体范围,以船舶吨位为依据进行确定,即对100总吨以下的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征

  特此函复。

  财政部办公厅
  2015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