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8〕第557号

法规分类:车辆购置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8-06-05

执行日期:2008-06-05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5-02-0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文件的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全国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进行了重新核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对104875种车辆的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进行了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有关数据已刻录在光盘中?随文下发给你们,自2008年6月12日起执行。

  二、税务总局将通过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下发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各地应保证MQ传输通道正确配置,及时接收下发数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在2008年6月10日前未接收到税务总局下发的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数据,可向税务总局呼叫中心(4008112366)请求技术支持。

  本文暂不对社会公布。一旦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低于最低计税价格,主管税务机关可将本通知作为征税依据告之纳税人。

  二○○八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