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8〕第123号

法规分类:车辆购置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8-01-31

执行日期:2008-01-31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5-02-0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文件的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全国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进行了重新核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对97181种车辆的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进行了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有关数据已刻录在光盘中,现将光盘下发给你们,自2008年2月13日起执行。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请自行从税务总局金税工程运维网上下载并更新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数据库。(下载地址:金税工程运维网/应用支持/软件库/车购税/2008年第一版车价信息)

  本文不对社会公布。一旦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低于最低计税价格,主管税务机关可将本通知作为征税依据告之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