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7〕第783号

法规分类:车辆购置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7-07-24

执行日期:2007-07-24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24-05-1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文件的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全国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进行了重新核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共核定85951种车辆的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现下发给你们(只下发打印格式光盘),自2007年7月30日起执行。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请自行从税务总局金税工程运维网上下载并更新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数据库。(下载地址:金税工程运维网/应用支持/软件库/车购税/2007年第四版车价信息)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7〕609号)文件中梅甘娜轿车最低计税价格应为167000元,梅甘娜硬顶敞篷轿车最低计税价格应为286000元。本通知下发前,纳税人已购买梅甘娜轿车并于2007年6月11日以后申报纳税,其最低计税价格按167000元计算,多征的税款可以申请退税。

  本文暂不对社会公布。如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低于最低计税价格,主管税务机关可将本通知作为征税依据告之纳税人。

  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