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6〕第684号

法规分类:车辆购置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6-07-17

执行日期:2006-07-17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5-02-0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文件的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规定,

  总局对全国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进行了重新核定。现将74986种车辆的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下发给你们(见附件光盘1套2张),自2006年7月31日起执行。

  本文暂不对社会公布。一旦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低于最低计税价格,主管税务机关可将本通知作为征税依据告之纳税人。

  附件: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光盘)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