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5〕第590号

法规分类:车辆购置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5-06-09

执行日期:2005-06-09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24-05-1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文件的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列》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60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全国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进行了重新核定。现将58,873种车辆的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发给你们(见附件光盘1套2张),自2005年6月27日起执行。

  本文暂不对社会公布。一旦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低于最低计税价格,主管税务机关可将本通知作为征税依据告之纳税人本人。

  附件: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光盘)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