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成都卷烟厂等2户企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5〕第57号

法规分类:消费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5-01-18

执行日期:2005-01-18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申报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请示》(川国税发[2004]113号)和《关于申报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请示》(川国税发[2004]12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的规定,对成都卷烟厂等2户企业生产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核定如下,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企业名称 卷烟牌号 烟支包装规格 计税价格元/条(200支)

  成都卷烟厂 娇子(软盒) 25×(62 22)毫米全包装 120.03

  绵阳卷烟厂 九寨沟(金梦幻) 25×(64 20)毫米硬盒翻盖 126.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