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3号

法规分类:消费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5-01-29

执行日期:2015-01-29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8-04-0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办理税款所属期2015年1月及以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使用调整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件1)。

  调整内容主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1号)的规定,相应增加《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和附3《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中成品油消费税适用税率栏次。

  二、纳税人应依据《抵扣税款台账(从量定额征收应税消费品)》数据和库存变动情况,填写纸质《成品油库存报告表(所属期2014年12月13日至2015年1月12日)》(附件2),作为税款所属期2015年1月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

  2.成品油库存报告表(所属期2014年12月13日至2015年1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