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北京卷烟厂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4〕第1245号

法规分类:消费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4-11-11

执行日期:2004-11-1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北京卷烟厂生产销售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情况的请示》(京国税发[2004]85号)和《关于北京卷烟厂生产销售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请示》(京国税发[2004]290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的规定,对北京卷烟厂生产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核定如下,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企业名称  卷烟牌号      烟支包装规格      计税价格

  元/条(200支)

  北京卷烟厂 特制长嘴红中南海 25×(59 25)硬盒翻盖   76.56

  12mg中南海    25×(64 20)硬盒翻盖   24.75

  醇北京     25×(64 20)硬盒翻盖   21.46

  软北京     25×(64 20)全包装     17.38

  金装8mg中南海   25×(59 25)硬盒翻盖   39.84